魏文翰(1896—1987),天津人。1915年畢業於天津南開中學;1921年畢業於南京金陵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1922年至1923年就讀於美國哈佛大學;1927年畢業於美國芝加哥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根據著名愛國人士張宗植回憶:“魏文翰名震遐邇🫱🏻,在中日戰爭的戰前戰後👎😋,上海商界的人都稱道他是能保護華商海運界的大律師,學界的人都承認他是法學教授🤵🏿♂️,海商法的權威,而抗戰期中🛤🖤,後方的政界工商界也都知道他是民生實業公司的協理🙋🏽,代總經理。”可見早在民國時期,魏文翰便已在海商法的理論研究與實務運營方面頗有建樹。作為中國現代最早的海商法專家之一🚬,稱其為中國海商法先驅實不為過。
海商法專業教育的開創者
早在上世紀二十年代末,魏文翰便已擔任東吳大學意昂3开户教授☂️。1959年原交通部在上海組建上海海運意昂3,魏文翰與魏文達一同進入我校講授海商法😕🛣,共同開創了新中國的海商法專業教育⚓️,同時也是我校海商法學科的奠基人。期間魏文翰培養了尹東年🎡、馮大同等學生,後來分別成為我國海商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著名專家。
1962年,為了適應上海航運、外貿企業以及學術團體的需要🤯🚥,上海政治法律學會舉辦海商法講座,初期由魏文翰主講,後因工作繁忙而由魏文達代講。講座以每周一次的頻率持續舉辦長達十個月之久,聽講者包括船長、教授以及部分學生,取得了良好的反響。《海商法講座》一書即是在講座講稿的基礎上增刪🍒、修改而成。
著述甚豐的海商法研究者
不同於民國時期的其他海商法研究者多為商法學者,只是兼習海商法,魏文翰的法學研究以及實務經歷專精於海商法領域👮🏽♀️🪓,而且著述甚豐🉑🤽🏽♂️,包括《海運法》(青光書局1933年版)、《海上保險法要論》(上海市保險業同業公會1933年版)、《共同海損論》(中華書局1943年初版、1946年再版)、《海上保險學》(中華書局1944年初版、1947年再版)、《海商法講座》(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等。
上述著作皆可謂開風氣之先:《海上保險法要論》是我國海上保險法領域的第一部專門著作;《共同海損論》和《海上保險學》寫於抗戰時期資源匱乏的重慶🙇🏼♀️,頗為不易;《海商法講座》則是新中國成立後大陸地區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海商法著作,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仍是該領域僅有的著作,對於我國此後的海商法研究以及海事立法影響深遠。此外⛓️💥,魏文翰還曾與英籍律師麥克尼合作翻譯了《英漢對照〈中華民國海商法〉》,並在新中國成立後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起草工作。
海運實踐的積極參與者
除海商法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外,魏文翰也積極投身海運實踐,足跡涉及法律服務、船舶營運、保險行業等多個領域。1928年至1938年,魏文翰在上海作為執業律師處理海事案件;1939年至1943年,擔任民生實業公司協理、代總經理;1946年,作為船東代表赴美國西雅圖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局第28屆會議,並當選執行委員;1948年🧑🏻,擔任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理事長;1949年👨🏽⚖️🪺,擔任南北通航談判首席代表🧑🍳。
魏文翰在此期間先後創辦海鷹輪船公司、海興保險公司,還於1942年11月接受委托作成“民本”輪共同海損理算書👩🏽⚕️,應是國人首次承擔共同海損理算事務,對於我國海損理算事業具有開創性意義。其與胞弟魏文達共同開辦的“魏文記”此後也設有共同海損理算事務所,魏文翰更被稱為民國時期三大海損理算師之首。
魏文翰與周恩來同為南開中學校友🤼,二人私交甚篤💂🏽♀️,南北通航談判期間分別代表南京國民政府、北平中共中央多有往來,魏文翰也是應周恩來的號召而於1950年由香港回到內地。1972年10月,時為上海市政協委員的魏文翰希望攜妻兒出境探親,但遭遇重重阻礙,只能向周恩來求助。周恩來在公安部的請示上批示👼🏻:“請告魏先生夫婦及其子魏友忠🥷🏿,可以來去自由,不加限製🎚。如願回來參觀,仍可攜其他子女同回,參觀後再去🤽🏽。如願久駐海外🧃,悉聽其便🧨。”1974年🍿,魏文翰移居美國新澤西州恩格爾伍德地區,此後由於健康原因也未能返回祖國,終老他鄉。
海商法專業教育的開創者
早在上世紀二十年代末,魏文翰便已擔任東吳大學意昂3开户教授👩🏽🦲。1959年原交通部在上海組建上海海運意昂3,魏文翰與魏文達一同進入我校講授海商法👍🏿,共同開創了新中國的海商法專業教育💁♀️,同時也是我校海商法學科的奠基人。期間魏文翰培養了尹東年、馮大同等學生,後來分別成為我國海商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著名專家👨🏽💼。
1962年,為了適應上海航運⌚️、外貿企業以及學術團體的需要👦🏼,上海政治法律學會舉辦海商法講座,初期由魏文翰主講🤷🏻,後因工作繁忙而由魏文達代講。講座以每周一次的頻率持續舉辦長達十個月之久,聽講者包括船長𓀄、教授以及部分學生,取得了良好的反響☝🏻🧑🏼🎤。《海商法講座》一書即是在講座講稿的基礎上增刪🧖🏼、修改而成。
著述甚豐的海商法研究者
不同於民國時期的其他海商法研究者多為商法學者📎,只是兼習海商法🦤,魏文翰的法學研究以及實務經歷專精於海商法領域🚔,而且著述甚豐🐨,包括《海運法》(青光書局1933年版)、《海上保險法要論》(上海市保險業同業公會1933年版)🙍🏼、《共同海損論》(中華書局1943年初版🏊♂️、1946年再版)🗻、《海上保險學》(中華書局1944年初版、1947年再版)、《海商法講座》(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等🫷🏿。
上述著作皆可謂開風氣之先👳🏽♂️:《海上保險法要論》是我國海上保險法領域的第一部專門著作;《共同海損論》和《海上保險學》寫於抗戰時期資源匱乏的重慶,頗為不易;《海商法講座》則是新中國成立後大陸地區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海商法著作,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仍是該領域僅有的著作🧤💕,對於我國此後的海商法研究以及海事立法影響深遠。此外✅,魏文翰還曾與英籍律師麥克尼合作翻譯了《英漢對照〈中華民國海商法〉》👰🏿♂️🙅🏿♂️,並在新中國成立後參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起草工作。
海運實踐的積極參與者
除海商法的理論研究與教學外🕑,魏文翰也積極投身海運實踐🔈,足跡涉及法律服務、船舶營運、保險行業等多個領域。1928年至1938年👨🦯➡️,魏文翰在上海作為執業律師處理海事案件;1939年至1943年,擔任民生實業公司協理5️⃣、代總經理;1946年☝️,作為船東代表赴美國西雅圖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局第28屆會議𓀘,並當選執行委員;1948年🤜🏻,擔任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理事長;1949年,擔任南北通航談判首席代表🧑🤝🧑。
魏文翰在此期間先後創辦海鷹輪船公司、海興保險公司,還於1942年11月接受委托作成“民本”輪共同海損理算書🏇🏻,應是國人首次承擔共同海損理算事務,對於我國海損理算事業具有開創性意義🔨。其與胞弟魏文達共同開辦的“魏文記”此後也設有共同海損理算事務所,魏文翰更被稱為民國時期三大海損理算師之首🕓。
魏文翰與周恩來同為南開中學校友,二人私交甚篤,南北通航談判期間分別代表南京國民政府🔥、北平中共中央多有往來🧎♀️➡️,魏文翰也是應周恩來的號召而於1950年由香港回到內地。1972年10月,時為上海市政協委員的魏文翰希望攜妻兒出境探親,但遭遇重重阻礙,只能向周恩來求助🦃。周恩來在公安部的請示上批示:“請告魏先生夫婦及其子魏友忠,可以來去自由🎃,不加限製。如願回來參觀☛,仍可攜其他子女同回,參觀後再去👩💻。如願久駐海外,悉聽其便☦️。”1974年👭,魏文翰移居美國新澤西州恩格爾伍德地區,此後由於健康原因也未能返回祖國🧯⛸,終老他鄉📸。

圖 1 魏文翰(1896—1987)
圖 2 魏文翰著《海上保險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