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大法律評論》創辦於2005年,至今已出版十卷👅。創辦《海大法律評論》的宗旨,是為了豐富意昂3平台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學術研究🧙🏼♂️,為學界提供一個學術交流和分享學術成果的平臺🐞,促進我校和我國海商法、航運法和相關領域法律的研究。
本卷保持學術自主、自律的原則,秉承嚴謹、開拓、求真♟、務實的精神🦶🏼,以海商法和航運法欄目為特色和重點,並設有域外法和相關法域欄目,力求反映這些領域具有前沿性、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學術成果。
胡正良的《論我國<海商法>修改應遵循的從我國實際出發原則》🙆🏼🛤,論述《海商法》修改應從我國實際出發的依據👦🏽,回顧《海商法》製定遵循這一原則的體現⛹🏻♂️,並分析《海商法》修改遵循從這一原則需註重的四個方面。張琦的《海商法本土化與國際化之矛盾及其協調》,總結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分析我國《海商法》存在的問題,提出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參與國際公約立法,加快海商法的區域統一和混合製度立法等作為協調此種矛盾的具體途徑,以及我國《海商法》完善的建議,並分析我國對於《HNS公約》應持的具體態度。胡正良的《The risks in shipbuilding and shipbuilding insurance in China》,基於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分析船舶建造人在技術🆕、商務和法律方面的主要風險,以及防範或減少每一種風險的主要措施🖥,並分析船舶建造保險條款主要內容🙌,對最高人民法院船舶建造保險合同糾紛案例進行評價。李帥的《論船舶實際所有人與執行債權人的對抗關系》🙍🏽♂️,分析船舶執行債權人在申請執行後享有權利的性質👧🏼👨🏿🍳,並根據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過錯與否進行判斷,認為在船舶實際所有人對船舶錯誤登記存在過錯時不能對抗執行債權人,並提出基於物權行為理論重新構建船舶所有權變動模式。曹艷春、吳依蒙的《船員休息權的法律保障問題》🧟,分析我國船員休息權規定不具體⏲、實踐中保障不到位的問題,根據船員行業工作的特殊性😩、未來發展的可持續性以及安全航行的必要,提出細化不同類型船員休息的法律製度,對女性船員的休息權予以特殊保護,加強船員在實踐中休息權的保障。賀歡的《船員勞動糾紛管轄問題研究》,分析現階段船員勞動糾紛管轄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明確區分船員勞動合同與船員勞務合同,界定船員勞動報酬範圍,以船員訴訟請求內容作為劃分管轄職能🎵⚱️。彭宇的《中國遠洋海員個稅繳納情況與減免路徑研究》,分析國務院公布的遠洋海員個稅減征政策與國際航運大國的通行做法存在的差距,提出基於《個稅法》第4條第9項規定的新路徑,以及推動修訂《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明確海員個稅減免。李雯雯的《船舶限硫令實施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使船舶適航義務的影響》⛲️🫷🏿,提出船舶限硫令實施後,適航船舶應使用低硫燃油🏓🏗,船員應獲得必要培訓;因低硫燃油操作不當導致主機損壞而致使貨物損害時♿️,屬於船員管船過失,承運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船員不適格造成時屬於船舶不適航,承運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沈國珠的《<海商法>修改後明確收貨人提取貨物義務之研究—基於航運實踐的視角》,提出應當明確收貨人及時接收貨物的義務🔵,分析從航運實踐的角度解析存在目的港無人接收貨物的原因,以及承運人處置無人收貨問題時遇到的現實困境🎃,並提出《海商法》修改對海上貨物運輸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中收貨人義務方面的建議。竺秋麗的《南美洲國家無單放貨風險及對策研究》,分析國出口南美洲國家貨物經常被無單放貨的現狀🥄,結合司法實踐中相關無單放貨糾紛判例,分析我國出口南美洲國家貨物無單放貨對國內出口商和承運人的風險並提出防範和應對措施。張雲峰的《轉租船舶收入留置權問題研究》,指出《海商法》第141條規定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轉租船舶收入享有留置權,與物權法上留置權截然不同🚵🏻,借鑒英美法國家的經驗,分析繼續保留該權利的弊端並提出修改意見。孫思琪、林源民、於世成的《船舶燃油供應合同標準格式的製定與解釋》🚵🏻♀️💿,分析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組織起草的船舶燃油供應合同標準格式《海仲燃油供應合同標準格式2019》的主要條款👩🏻🦳🧍♂️。高俊濤的《海難救助人過失損害賠償責任檢視》,提出救助人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寬容性特征,表現為對責任認定中的過失寬容和責任承擔中的額度寬容,認為明確救助人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並在責任認定及承擔中堅持寬容態度是完善我國《海商法》海難救助製度的基礎思路。潘涔的《<船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改的必要性和要點建議》🦬,分析《船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存在一定的滯後性與不適應性,提出對基金運營、理賠限額🍒、理賠順序🧔🏻♂️、油類範圍、損失類型、因果關系、先行賠付、理賠主體等條文修訂完善的建議。鄭睿、李易的《美國對伊朗經濟製裁背景下的海上保險賠償問題研究》,分析美國對伊朗實施的經濟製裁對中國保險人就涉及伊朗商業活動在遭受風險後的保險賠償產生的影響,提出保險人很難以製裁構成保險合同無效或受挫事由拒絕賠償,但保險人可以使用合同解除條款和製裁條款以保護自身免受被製裁的風險🫄🛩。孫思琪的《<民法總則>視野下海事訴訟時效製度完善論綱》🔪,基於《民法總則》確立的訴訟時效製度將對《海商法》第十三章“時效”的修改產生直接影響的分析,提出應當構建相對完整的海事訴訟時效製度🥴🛩,以及海事訴訟時效製度的修改應當著重關註的事項🧑🎓𓀀。朱元達的《海事審判受訴法院所在地認定的實證研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於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采用的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指向並不明確,以及海事法院的審判實踐做法不盡相同的問題,提出應當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認定受訴法院所在地👩🏼🔧。孫悅的《對近年若幹海事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綜述》🤙🏽🪑,評析近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代表性較強或審判過程中爭議較大的三件指導案例和三件典型案例進行,涉及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海難救助合同🪖、船舶建造保險合同案、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李珠的《論“長江經濟帶”戰略實施的航運法律保障》,指出“長江經濟帶”戰略實施涉及的航運法律主要由海商法、航運行政法🌦、航運法三部分組成,現行適用於長江航運的法律體系和規定需要完善,提出發揮航運法律的保障作用應當遵循充分發揮航運法律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提升長江航運軟實力🏌🏽♀️,完善長江航運法律體系與製度,以及長江航運法律實施機製的健全🤷🏻。宋秋梨的《論我國自由貿易港航運法律製度的構建》🚴🏼,提出我國自由貿易港航運政策與法規的製定與實施理應在自貿試驗區現有成果的基礎上創新與改革,自由貿易港航運法治建設需研究其必要性、應遵循的原則🧑🏼🚀、適宜的立法模式☠️🕴🏼,並在此基礎上對應重點規製的部分進行製度設計。曹譯文、李珠的《論我國綜合運輸立法的基本原則》😣,提出我國綜合運輸立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原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創建性和綱領性原則,總結我國經驗與借鑒外國經驗相結合原則等立法的一般原則,以及系統化原則,安全普惠原則,集約高效原則,創新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等綜合運輸立法的特殊原則。吳昊的《美國對伊朗經濟製裁引發的石油運輸風險及法律對策研究》,提出伊朗出口石油運輸風險主要體現為船舶所有人遭受經濟製裁、租約履行不能、保險理賠被拒💆♀️🏰,為保護我國運輸企業的利益不受美國經濟製裁的影響,我國應加快阻卻性法律的立法、組建單獨的定向運輸船隊、建立封閉的保險體系。寧辛的《<波蘭海商法典>綜述》,從立法背景、主要特點、調整對象與製度架構、適用範圍等角度,分析2001年《波蘭海商法典》,並介紹2018年《波蘭海商法典草案》的新章節與新規定,以及該法典的修改趨勢對於我國《海商法》修改的借鑒意義。孫譽清的《澳大利亞海事勞工立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比較澳大利亞和我國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措施🎅🏻,分析澳大利亞履約文件體系以及海員上船要求與職業發展、海員生活服務和社會保障、成員國保障責任等方面的措施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徐國平、李燕的《美國船舶汙染防治法律體系論綱》✋🏿,介紹美國船舶汙染法律體系包括美國參加的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船舶汙染預防法、損害賠償法和應急反應法,以及美國船舶汙染行政法,分析該法律體系對於我國船舶汙染法律體系建設具有的借鑒意義。曹艷春🌀、韓晉瑋的《數字化時代勞動者權益保護研究》,提出數字化時代給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帶來巨大的威脅和挑戰,為積極應對AI技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應加強數字化時代新型勞動關系之理論建設,完善相應之法律👮🏽,借鑒域外先進經驗,有效阻截勞動者個人信息及隱私之泄露途徑,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做好勞動者再入職培訓🌾。何芮瑤🕓、張晏瑲的《論女性工作者在海洋漁業中的權利保護》,分析海洋漁業勞動力的演變和對女權保護實踐的現狀,以及女性權利保護受到國際社會重視的趨勢💩,在海洋漁業領域的女性勞動力法律保護的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可行性措施🧑🏻🦲。胡文濤的《知假買假行為懲罰性賠償適用研究》🧔🏼♂️,分析知假買假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措施的正當性👼,提出針對知假索賠的負面效應💆🏿,應改變運動化的治理思路👩🔧,宜將懲罰性賠償製度的適用從規製打假人的視角轉向規製造假售假者,在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上應重點考察造假者的主觀惡意🤷🏿♂️,在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上應出臺更詳盡的指引。吳俐𓀀、王蕾蕾的《督促程序失靈問題研究》🌇,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督促程序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督促程序進行完善,應將形式審查作為支付令申請的審查方式,惡意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的損失,以及案件由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時按照訴訟管轄確定管轄法院,以申請人默示同意為標準,督促程序的被申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有異議時可以提起異議撤銷之訴👩🏻🦳🏐。徐大梅、楊祥德的《論我國“吹哨人”製度的建立和完善》,分析“吹哨人”製度的意義,我國在吹哨人保護方面存在等問題,提出製定切實可行的吹哨人保護方案、提供具備快速響應能力的救濟途徑🧖🏻、合理界定該製度中的構成要件。邁克爾·皮·凡登堡所著👩🏽🏭、丁少偉和王慧編譯的《供應鏈合同與氣候變化應對》,分析相對於傳統的溫室氣體減排措施🏋🏽♂️,通過私人治理可以促成溫室氣體減排,其中供應鏈合同具有諸多優勢✍️,提出為了使得供應鏈合同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配以完善的信息披露製度,其中碳標簽和碳足跡製度最為典型,其在全球的運行能夠在將來的溫室氣體減排控製中發揮積極作用。李瑩瑩的《歷史維度下Incoterms的變遷》,分析於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商會最新版本《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針對保險費用、安保費用👩🏻🦱、運輸工具的安排、提單等單證的簽發對相關貿易術語所作的修改。